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可以转让,包括单纯交付、背书交付。
【法律依据】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背面有背书字样的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背书转让是通过在银行票据后加盖印章并指明接收单位,将票据转让给第三方的事项。
银行票据的持有人转让票据,应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票据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同时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
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票据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与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
银行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票据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票据的签发人在票据的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佯,则该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票据背书转让后再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