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法人员做完笔录后,会执行下一个程序——核对。核对。也就是把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间人核实是否客观、准确地记载了对他的提问和他的回答。而且当核对完成后,还会进行补充、更正、签名、盖章等一系列程序。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如果是行政案件的话,24小时之内接受案件。如果是故意伤害案件,要等到伤情鉴定结果出来才能确定立案。是别的刑事案件的话,24小时之内接受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案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的,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日。
笔录格式:一、标题。为“询问笔录”。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