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要求于见票时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1、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2、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1、转账支票。转账支票是不可以直接取钱的,只能进行转账结算,到达另一个账户才可取用。转账需要带领身份证到承兑支票银行办理业务,把钱转入结算取钱的账户就好了。
2、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可以直接取出现金的,到承兑银行柜台领取即可。
支票既可用于同城,也可用于异地的支付结算。同城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传递,异地支票通过票据影像交换系统传递。同城支票有效期10天,从出票日次日算起,受理委托收款的银行在提出清算的次日约时入账。异地支票在付款行收到票据影像交换系统传递的支票影像和票据信息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票交截留回执的方式付款,付款期限为收到影像资料后的T+n日。对于出票人开户行来说,是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提示付款期限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