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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预期利益损失怎么理解(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区别)

时间:2022-03-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忆霜

第一,可预见性规则。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一个人合理预见的损失为一般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一般人,可按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确定赔偿范围和额度,但该特殊预见能力应当由守约方举证;第二,减轻损害规则。守约方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主张赔偿。对于守约方是否采取了措施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应当根据守约方采取措施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次要看守约方的主观方面。对此,违约方付举证责任。守约方采取减损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第三,损益相抵规则。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实际赔偿额应当为损失减去该利益的差额;第四,过失相抵原则。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守约方的过失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对此,违约方付举证责任。

合同法上的预期利益损失怎么理解

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区别

1、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

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约定免责事由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1、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