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1)参与听证权。参与听证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行政相对人一方有参与到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这是参与原则的核心。
(2)陈述、申辩权。陈述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主体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诘的权利。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SMART原则(S=Specific、M=Measurable、A=Attainable、R=Relevant、T=Time-bound)是为了利于员工更加明确高效地工作,更是为了管理者将来对员工实施绩效考核提供了考核目标和考核标准,使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更能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开与公平。
2、——S代表具体(Specific),指绩效考核要切中特定的工作指标,不能笼统;
3、——M代表可度量(Measurable),指绩效指标是数量化或者行为化的,验证这些绩效指标的数据或者信息是可以获得的;
4、——A代表可实现(Attainable),指绩效指标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可以实现,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的目标;
5、——R代表相关性(Relevant),指绩效指标是与工作的其它目标是相关联的;绩效指标是与本职工作相关联的;
6、——T代表有时限(Time-bound),注重完成绩效指标的特定期限。
ecrs原则:取消(Eliminate)、合并(Combine)、重组(Rearrange)、简化(Simple)。四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合起来是“ECRS”,故称ECRS原则。取消是四个原则中的最高原则,在分析工序时首先要考虑该工序或其中的某一操作能否取消。合并就是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析对象变成一个。重组主要用来解决作业顺序上存在的问题。简化是经过前三项工作的开展,之后就要对具体的工序和操作进行改善,使其简单有效。
学生在体育学习过程中知、情、意、行等方面所达到的程度。它是教师与学生通过教育、教学活动的相互作用所表现出的结果。体育教学中,学生的参与度不仅反映了学生对体育的认知程度、思维、情感及价值观,而且也反映了体育教师教学设计与教法运用的水平,它直接影响着体育教学的质量。在新课程实施过程中,学生的参与度是评价体育课的重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