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登记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登记。
“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转让证”由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分割转让证”的内容包括了购房者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须填报的主要项目。房地产交易完成后,购房者只需在开发商交付的“分割转让证”上签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购房者才成为该商品房名副其实的主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分割房产通过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两种方式,分割方式不同,涉及到的房产也会不一样。
1、协议分割。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这与处分共有财产和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不同。
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将其分得部分让与第三人,该协议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
2、裁判分割。对按份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结果是共有关系消灭,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虽不消灭共有关系,但对全体共有人都有厉害关系,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有人都应该参加到诉讼中来:原告须有分割请求权。
分割房产的原则:
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
2、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
3、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
5、大家竞买的方式:
6、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
房产评估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
需要根据房屋归属来判定处理方式。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直接分割房屋:房产如果是能区分成共有人独立使用的一种房屋,那么就可选择直接分割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将房屋的所有区分开。例如一栋四层楼这样的房屋,如果房屋共有人有四个,那么就可以各分得一层,大家占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如果房屋是全部连在一起的,就不能选择这种直接分割的方式。
2、房屋作价补偿:对于全部都连在一起的房屋,在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作价补偿的方式。也就是说,房屋由共有人其中的一个人独自拥有,然后拥有者按份额折成价款来补偿其它共有人,而房屋所有权则归其拥有。
3、房屋变价分割:如果房屋共有人都不想拥有房屋所有权,那么可以选择变价分割的方式。就是将房屋拿出来售卖,然后在取得价款的时候,按所占比例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