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适用戒具的情形如下:
1、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2、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犯罪嫌疑人,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3、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了解清楚服刑人员的具体地址,写好信,放入信封,贴上邮票,写上地址,去邮局邮寄普通信件即可。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在押人员收发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经检查,对没有发现问题的信件即可发出或交给在押人员本人;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内容的信件,应予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在押人员发收的信件,看守所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则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1、武警执勤便于展开工作。当地看守所人犯的来源主要当地户籍人员,流窜作案(外地户籍)的人犯占少数,开放性城市除外。当地公安人员大部分是当地出生,从公安学院毕业或部队转业人员而来。人犯是当地,公安也是当地人,难免会执法不公正,产生腐败,或执法公正,有怕人犯出狱后报复。武警来自全国各地,工作一段时间后,人不在当地。用武警执勤就不用担心这个因素。
2、看守所,本质上是限制人自由的地方,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武警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暴力机器的执行者。公安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看守所由武警执勤是属性必然。
1、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看守所里一般关的都是嫌疑人,未决犯,监狱里关的是已经法院判决的罪犯。
2、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以免犯罪人嫌疑人逃跑、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监狱,广义是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的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