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建立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开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3、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③劳动合同期限;
6、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7、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⑥劳动报酬;
9、⑦社会保险;
10、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1、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是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等。
可以,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