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设立需要登记。对于房屋抵押权的设立,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具体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效力。
1、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法律依据】
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变卖、拍卖抵押房屋,从该价款中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利。
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1、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处分权的效力。
《担保法》第49条: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讣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房屋抵押权对后位抵押权的效力。
《担保法》第34条: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上债权的效力。
4、房屋抵押权对房屋承租权的效力。
《担保法》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房屋抵押权对侵权行为的效力。
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是可以买卖的。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