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给子女的财产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经父母一致同意,并交付财产后一般不得随意要回。如果具备法定撤销情形可以要回。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除非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赠与给子女,否则子女是不能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的。
2、【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可以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不能要回,除非具备法定撤销赠与的条件。
2、【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4、(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5、(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6、(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7、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