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定额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从税收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的征税,可以按账征收,就是核实征收;如果账务处理达不到要求,就实行核定征收:如果核定征收可以依据纳税人账务记载的收入或成本(两者中有且只有一个是真实的),就是定率征收。如果收入和成本都不真实,就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税款缴纳,实行多得多缴公平征收。而且,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还可以通过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税款缴纳的多退少补。
而核定征收的企业则无需参加汇算清缴,从而减少了查账的费用和麻烦;因而,对于经营效益好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有可能会从中取得额外收益;但是对效益差的企业而言,则有可能会带来额外损失。所以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小规模核定征收可以不做账。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没有会计账簿),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清)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申报的税负明显偏低)
针对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除了再次明确上述6种法定核定征收的情形外,还补充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凡是查帐征收的企业,不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都要按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账目。因此,小规模查账征收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设置总账和明细账,做好存货、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销售业务一般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