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一旦被鉴定为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职工因工受伤认定为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职业病工伤认定的程序:
1、申报: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十五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调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组织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进行调查取证。
3、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工伤报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有关医疗诊断结论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4、通知:工伤认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职业病工伤医疗待遇: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