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根据交通部门认定的责任,主张侵权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继续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首先,可以向交通事故认定机构申请调解;其次,若调解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或者不经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若对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