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2、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1、一、法定的对象条件:
2、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4、《刑法》第84条规定,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6、(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7、(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8、(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9、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10、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11、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假释是一个法律用语。对服徒刑未满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暂予释放的措施。假释期间,如不再犯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否则,便将前后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2、由于表现好或其他原因而提前释放犯人,若犯人从释放到刑满期间内不再犯罪,可认为服刑期己满,否则两罪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