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不能仅仅因为公司严重亏损,而到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
一、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三、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四、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五、法院裁定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根据《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2、(一)公司名称;
3、(二)公司成立日期;
4、(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5、(四)股票的编号。
6、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