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所以只要是在汇算前有支付的凭证才可以扣除,否则不可以。
汇算清缴时计提的利息未支付不需要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的工资未计提直接退回时,可以重新补充计提后再次发放,企业仍然按正常流程申报并代扣代缴员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补提再做发放,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不做追溯直接计入当年,或是使用使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代替损益,企业会计准则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损益也就是原来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之后发放和正常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