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责任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挂靠车辆的投保应当由挂靠公司负责投保。
2、【法律依据】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1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4、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挂靠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的统一发票,而且发票抬头是开具的单位名称,这种情况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挂靠车辆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只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用来抵扣企业所得税。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