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12个环节如下:
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3、建设项目的立项。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5、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6、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听证。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0、讨论决定。
11、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12、公告与进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政府,一般是出自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房屋拆迁的主体是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其拆迁的主要目的是出自商业利益或是城市规划的需要。
房屋征收与拆迁区别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政府,一般是出自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房屋拆迁的主体是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政府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需要对房屋所有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进行一定的补偿,且程序上应该先由政府做出决定再进行房屋征收。房屋拆迁是出自非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需要先提交上级部门审批,等到房屋征收部门批准通过后,才可以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应该和被拆迁房屋者订立合法的拆迁补偿合同。
房屋征收适用于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房屋拆迁一般适用于老城区的危房。在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中,房屋征收和拆迁都是城市发展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