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休补偿金计提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支付单位公休补偿金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缴回拨款时,借记拨入经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账时,将拨入经费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拨入经费,贷记“结余”科目。拨入经费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是单位代替个人负担吗?要是的话,正规处理方式是增加个人收入部分,缴纳个税应个人负担,并且这部分是应该个人负担,所以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
要是体现在账目中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个人社保或其他,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要是可以和员工商量下,把这部分增加进入收入中,之后正常扣除,其到手收入并不影响,相对对于公司更为合适。
这样分录就和正常的一样了。
1、计提社保费用时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2、实际缴纳社保费用时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3、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实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