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取得挂靠费收入的单位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发生支付挂靠费支出的单位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挂靠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个人证书挂靠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或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被挂靠方),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挂靠方)。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挂靠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
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