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的技术服务费可以在服务受益期间内分期摊销。
技术服务费是指企业按业主要求,派遣具有一定技术专长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教授或管理人员,为承担项目的技术指导、咨询,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资料,进行可行性研究,传授技术,参与管理等,从而,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业主收取技术服务费这一类业务。
研发技术服务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享受相应的加计扣除政策的。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和研发有关系可以的。可以入研发的费用参考依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支出是指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研发服务费属于研发支出的二级科目,也是属于成本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