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制书记员是没有编制的,雇员制发轫于西方是指政府以契约形式聘用、管理某些专门技术人才及承担部分临时性、勤务性工作的人员的公共人力资源制度。它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手段,来界定、规范和调整政府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优化和组织形式的完善,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和高品质的公共产品。
1、司法雇员是统一招考,招录进检察和法院系统的,协助法官和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没有编制,但是区别于临时工,待遇和保障比临时工好。
2、其实,自国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已经不存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所谓临时工。
司法机关通过社会化用工方式使用的聘用人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法院的用工标准招录人员,派遣到法院工作;另一种则是由法院直接作为用工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择优聘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司法雇员是统一招考,招录进检察和法院系统的,协助法官和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没有编制,但是区别于临时工,待遇和保障比临时工好。
2、其实,自国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已经不存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所谓临时工。
司法机关通过社会化用工方式使用的聘用人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法院的用工标准招录人员,派遣到法院工作;另一种则是由法院直接作为用工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择优聘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雇主与雇员责任问题如下: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因此,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所谓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只是劳务关系中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发生提供劳务一方受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此类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务关系,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涵盖了所有的有关劳务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时确定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只能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其它的劳务关系中发生因损害的只能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