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发票过期未认证只能价税合计计入成本费用,现在取消了认证期限,不存在发票过期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为360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360日。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180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般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那么一般都由销方冲红,发票是上个月的,既可以选择购买方拒收,也可以选择尚未交付;如果是跨月了(增值税发票对方未认证,跨月开红字发票: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2、税务局返回《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对一一就可以了。
企业当月收到的进项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的,可以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科目进行核算。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未进行认证的,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