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第一步:
确认应交税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核算销项税、进项税等,因此可以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第二步:
确认税金减免为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会[2016]22号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小规模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小规模核定征收可以不做账。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没有会计账簿),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清)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申报的税负明显偏低)
针对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除了再次明确上述6种法定核定征收的情形外,还补充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增值税小规模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