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统一车辆销售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取得发票之日起360日内不再需要认证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发票,纳税人也可以在2020年3月1日后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确认用途。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在没有认证时,先计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待企业实际认证后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实际认证后,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发票认证过期了只能当成普通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该将价税全部记入采购成本。
采购成本指与采购原材料部件相关的物流费用,包括采购订单费用、采购计划制订人员的管理费用、采购人员管理费用等。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采购成本不包含进项税额;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包含在其采购成本之中。
收到的进项红字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
进项红字发票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纳税申报的时候,按正数进项发票减去负数进项发票之后的税额申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
【法律依据】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