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固定资产是需要缴纳相应印花税的。
比如购买车辆,需要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比如是购买房屋,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新增固定资产是一定时期内通过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加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价值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及有关应计入的费用,可以综合反映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4)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分摊时,什么费用由什么工程负担应按具体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会计分录:
购置无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全部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1、购入时,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全部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3、待安装完成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这是由国家规定的,是符合折旧法规定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