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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眼睛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6-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宛芙酱

1、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2、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3、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眼镜轻伤的鉴定标准一般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泪器损伤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眼睛的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

眼睛的司法鉴定标准有:

1、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等。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