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5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自产产品用于建造生产线、建造不动产方面就不需要按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的。
自产货物如果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不算视同销售;如果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是视同销售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如果属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签订的合同是不免征印花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