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属于违章建筑的有以下情况:
1、没有得到批准或者许可,就私自进行规划和建造的建筑;
2、经过了批准但私自改变建筑许可证上规定的类型的建筑;
3、通过不法手段骗取了有关部门建筑审批文件而建成的建筑;
4、把短期建筑用作了长期性的建筑。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章建筑包括下列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83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下列情况认定为违章建筑:
1、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2、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3、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4、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5、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7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