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企业子公司之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其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母公司将资产按账面净值划转到子公司名下,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母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子公司注销前无法偿还母公司的借款,因此母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需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2、子公司注销后 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再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视同0元出售,
3、合并当期期初至 注销日的子公司的期间损益应纳入合并利润表, 合并分录:
借:投资收益 ,
贷:子公司的期间损益(各个损益类科目),
贷: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规定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
抵消投资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