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是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办法,某些行业因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如果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会导致纳税人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是不允许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简易征收发票的销项税额,不可以用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因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简易征收发票是直接根据简易征收税款金额计算纳税,而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
简易征收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简易征收符合条件的能开专票。如果没有税收政策明文禁止,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可以开具税率为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