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单位工程完工,通过验收,竣工报告被批准后,承包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意味着承包、发包双方经济关系 的结束而办理的工程财务结算,结清价款。结算应根据“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进行,前者表示发包方应拨付承办方工程竣工的全部价款,后者表示已拨付的工程价款。所有合同内的工程已完成,并签了验收单、工程签证单。并依据这些做了工程竣工结算书,该结算书并通过了审核、确定。
1、建筑工程中的收方全称工程收方,就是收工程量。因为工程中涉及最多的工程量单位就是立方米、平方米,尤其是土木结构中的木材更是论方来定量的,所以现在对收工程量简称收方。
2、一般收方指的是合同范围内的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合同外增加的无图纸零星工程的工作内容,所做的是一种签认证明。在规划建筑图时,有些遗漏、不完善的地方(与所施工图纸不符合),需由建设方发起指令,并安排监理方、施工方、建设方现场走场收方、签字,特殊情况需由设计院、地勘单位参加。
建筑工程结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
第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
第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
第四,其他费用的审核要坚持合情合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主要如下: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