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骨折工伤赔偿,骨折工伤应当属于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如果在建筑工地上发生工伤事故,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确定。除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等赔偿,条例中规定了不同额度的赔偿。
2、如果按照工伤伤残等级划分,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个月领取的伤残津贴随着工伤等级不同,从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是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的工资。伤残津贴由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每个月享有,七级至十级的工伤不享有。
在工地工作导致骨折的,应当申报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按照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的,是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但同时又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部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能直接认可用工主体责任,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工地受伤,施工单位不进行赔偿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部分地区工伤及劳动保障部门则直接认可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可直接向工伤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
2、法律依据:
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