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征地补偿金的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征地补偿金。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收到政府的专项资金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购买相关资产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的时候,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
摊销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专项应付款,
贷 :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