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分别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自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称为发盘、发价、报价。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要约: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一、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对要约一定要承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可以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