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自住,不是出租经营等)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优先受偿权顺位:买受人(购房合同)>承包人(施工合同) >银行(抵押合同) >其他债权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实际竣工之日或按法律法规确定的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烂尾工程)起计算。
下面是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真题,为大家说明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供大家深入理解考点。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关于竣工日期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建设工程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B.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C.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D.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完工日期为竣工日期
E.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案】BCE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不能解决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正确的说法有()。
A.质量要求不明确,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C.价款不明确的,可按照合同签订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债权人承担
【答案】ABC
1、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既然发包人在合同解除后向承包人支付了工程价款,承包人交付的工程也应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工程。
2、【法律依据】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抗辩权是因请求权人请求权利,义务人有权拒绝其请求的权利。通俗的讲,对方要求你做什么,应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你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这就是抗辩权。在建筑工程领域,承包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2、第一种形式是暂停施工或者工期顺延,对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合同提供施工条件,就可以行使此权利;
3、第二种形式是拒绝交付工程,对方没有付款,你可以不交工程;
4、第三种形式是拒交工程资料,在建设工程取得验收备案证,必须由施工方提交相应的资料,如果对方没支付工程款,可以拒交资料。
5、既然是一种权利,自然就有权利存在的条件。不存在行使权利的条件就行使权利,就构成违约。
建筑工程合同延期,承包人的赔偿是,发包方和监理既然已经同意了工期索赔,说明延长工期是合理的,那么在工期延长的时间内引起的人工费、管理费、设备费、工程保险费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发包方承担,除非这些费用在合同中被认为是施工方的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