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不可以一季度计提一次,应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提。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计提工资时:借:管理费用--工资,制造费用-工资,销售费用-工资,生产成本-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计提的目的是将工资费用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计提的标准是应付工资总额。因为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说,只要是本月的费用,不管是否收到或者支付,都要作为本月的费用。由于企业工资一般是下月发放,也就是先工作到下月才发工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要将本月已经产生的工资费用先计提,以便准确计算本期的损益。
企业计提员工工资,根据员工所在的部门计入对应科目,计提时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该原则,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企业计算工资也应适用该项原则,所以没有实际发放也应该先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