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索赔的程序是什么?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因而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一)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二)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工期延期的天数,并在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审核索赔申请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四种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3、设计—采购总承包。
4、采购—施工总承包。
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的承包方式有:总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分包等。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建设工程独立承包: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
3、建设工程联合承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