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基本规定是什么?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一、竣工验收备案基本规定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且符合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
(2)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竣工移交证书。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质量检查报告。
10)工程竣工报告。
11)施工许可证。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资料
(1)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对勘察、施工过程中地基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项目勘察及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 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设计负责人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不能。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备案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它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