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一旦事故发生,通过应急预案的实施,尽可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减少事故的损失。通过事故处理程序,查明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到找到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这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当然,处理事故责任者必须谨慎,避免事故责任追究的扩大化。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建设工程纠纷有以下这些:(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第10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2、(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4、(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6、(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版纠纷权
7、(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8、(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9、(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10、(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