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资计提发放缴费,
计提工资、社保费,
借:管理费用——工资等,
借:管理费用——单位社保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单位社保费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费,
贷:银行存款,
上交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社保费等,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费,
贷:银行存款。
社保工资计提发放,
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等,
借:管理费用—单位社保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单位社保费,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费,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上交,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社保费等,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费,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1、计提社保费用时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2、实际缴纳社保费用时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3、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实发数)。
1、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4、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