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具有统一性,两者是不可分离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民拥有某一项权利,相应的,其他人就有不得侵害公民这一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共存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说明,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关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1、价格是价值的表现,表现出商品的价值。价值是价格决定的基础,价值决定价格。价值量就是指商品价值的大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越大,价格越高;商品的价值量越小,价格越低。
2、价值与价格的区别:
3、价格是商品同货币交换时一单位商品需要的货币的数量多少,或者说,价格是价值的表现。
4、价值属于关系范畴,从认识论上来说,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是表示客体的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间的一种效用、效益或效应关系的哲学范畴。
5、价格的作用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是价格实现自身功能时对市场经济运行所产生的效果,是价格的基本职能的外化。
6、价值的作用是人类社会中的一切作用力(如管理能力、综合国力、战斗力、权力等)最终都是自然力量特殊的、复杂的表现形式;维持和推动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必然也是能量特殊的、复杂的表现形式。
1、“体育”与“健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又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2、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媒介,以谋求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并以培养完善的社会公民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或教育过程。体育是通过身体练习即体育锻炼增强体质,促进健康。
3、世界卫生组织已提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身体不虚弱,而且是保持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众人均知,影响健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诸如遗传、自然环境、教育、生活习惯、个性心理、营养、体育锻炼,还有社会文化环境等。
4、“生命在于运动”,体育锻炼对于人体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最能积极促进身体健康的。科学的体育锻炼不仅能增强人体各器官系统的免疫功能,全面促进机体的新陈代谢和身体的正常发育,而且能磨炼意志,培养自信心,提高抗挫力,陶冶美的性情,增强社会与适应能力。
5、体育锻炼不但能够锻炼体质,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发展,而且能够提高人社会适应的能力,促进社会交往和增进友谊,实现生理、心理、社会交往的三重健康。因此,体育与健康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