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死亡赔偿金并不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2、【法律依据】
3、《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4、(一)公民的收入;
5、(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6、(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7、(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8、(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9、(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10、(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先遵从遗嘱继承、遗赠程序,有的话优先分配。然后开始法定继承,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指死者留下的财产或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
2、死者留下的财产。《后汉书·郭丹传》:“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匮。”《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何况人家兄弟们争着祖父的遗产,不肯相让一些,情愿大块的东西作成别个得去了。”曹禺《人一幕:“﹝曾皓﹞过去一直在家里享用祖上的遗产,过了几十年的舒适日子。”
3、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鲁迅《三闲集·无声的中国》:“因为那文字,先就是我们的祖先留传给我们的可怕的遗产。人们费了多年的工夫,还是难于运用。”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一章第一节:“所以,中华民族又是一个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的历史遗产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