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继承人住所地、遗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
2、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受理。
4、公证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当事人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公证书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1.首先要先提交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2.遗赠人的死亡证明;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证明等等。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如果有多个继承人的,那么对于房产,继承人之间如何继承分配的问题,这要看两种情况:
1、如果是法定继承,也就是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那么所有的继承人,可以协商继承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去公证处,办继承权公证,然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有遗嘱的,而且有多人继承,也是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2、如果是与其他继承人对继承或者遗嘱本身有争议,导致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那只能到法院诉讼。各自提供对自己的有利的证据材料,由法院根据继承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意见,来确定遗产的分配方案,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最后,再由相关当事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管局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继承不进行公证是可以的,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