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土地的权分为国家和农村集体,农村和城市远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的集体,那么农村土地建房要注意什么问题?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农村土地建房要注意什么问题
1、目前,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大多是小产权房,而小产权房的买卖经常发生纠纷,因此国家并不鼓励小产权房买卖,那么如果打算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那就要更加谨慎。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四个特征,第一是身份性,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第二是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可无偿取得,第三是有限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是无使用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取得,使用权人可一直使用下去。但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村民可通过重新分配获得宅基地。
3、判断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关键在于购房者的身份是本村村民还是城镇居民。而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目前国家的政策是明确反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
小编结语: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农村土地建房要注意什么问题?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相信通过内容介绍后,您会对农村土地建房要注意什么问题?有更多的了解,后续若是有需求,也可以参考看看。
承包农村土地需要注意事项有: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不允许。农村土地不可以买卖。因为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权后个人只有使用权,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买卖、交易,如果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农村土地互换不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