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不少旧城区进行改造,政府通常会补偿给被拆迁人安置房或货币补偿。通常情况下政府分配的安置房对其上市交易是有相关的规定。那么上海动迁房买卖新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 根据上海市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迁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后未满3年,是不能进行转让、抵押的;除非是依法发生房产继承等非交易行为或者是由政府部门按照规定回购。
2、 其中房产证满3年的起算时间是从大家签订动迁协议,或者是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时间来计算的。不过通常情况下,签订动迁协议的时间会早于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时间,因此安置房的起算时间通常是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时间开始计算的。
3、 根据国家颁布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要以政府为主导;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要二轮征询,政府第一次主要征询居民的改造意愿;第二次主要征询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
4、 上海旧区改造实行数砖头+套型保底的新机制,也就是说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其中价格补贴指的是基地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补贴系数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套型面积补贴针对的是房屋普通不独立成套的情况,其补贴的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
1、动迁房买卖是能抵税的,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2、按照相关规定,赔偿的房屋或购买的房屋面积大于原拆迁房屋的面积,多出来的部份需要按标准缴纳税费;如果赔偿的房屋或购买的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原拆迁房屋的面积,则不需要缴纳税费。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3、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1、上海动迁房是需要缴纳个税的,如果房子是满五年唯一的个税是免征的,若是满五年不唯一的普通住宅个税是百分之一,满五年不唯一的非普通住宅个税税百分之二;如果是不满五年的话,普通住宅个税是百分之一,非普通住宅是百分之二。以上是卖家的税费下面是买家的税费:(买家只有一个契税),若是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契税是百分之一,若不是首次购房的普通住宅契税是百分之一点五。非普通住宅的契税是百分之三。
2、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