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br>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br>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br>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br>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br>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br>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申办房屋买卖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如果是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如果是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房屋产权公证需要的手续有:
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房产继承不进行公证是可以的,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