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是可能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解除双方继承关系,如出现虐待被收益人、不尽抚养义务等。
2、【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4、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5、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曹皇后有养子,这个孩子就是赵宗实,后来的宋英宗赵曙。
2、慈圣光献皇后曹氏(1016年-1079年11月16日),真定灵寿(今河北灵寿)人,宋仁宗赵祯第二任皇后,出身于高门世家“真定曹氏”,宰相宋庠曾评价:“今天下言诸侯王世家者,以曹为首”。
3、曹皇后的祖父曹彬为北宋开国功臣,父亲曹玘,曾祖父为魏王曹芸。曹氏于宋景祐元年(1034年)九月被册立为皇后,宋英宗、宋神宗相继即位,尊为皇太后、太皇太后。元丰二年(1079年)病逝,年六十四岁,谥号“慈圣光献皇后”。
1、养子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在法律上也属于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子是有代位继承权的。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