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2、(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3、(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5、(四)权属有争议的;
6、(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7、(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8、(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9、(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10、(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农村房屋允许出租。
2、农村房屋属于宅基地附着物,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出租的。
3、【法律依据】
4、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不可以出租的房屋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