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六,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第七,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
第八,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第九,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
2、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3、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
5、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
6、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可以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中,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双方需要约定有关内容。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